24春国开电大春教育法学形考任务二答卷参考答案
来源:渝粤教育 时间:2024-05-27 18:09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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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考任务二答卷
形考任务二
试卷总分:100 得分:100
一、单项选择题(每题2分,共?20?分)
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()。
学历教育一网一平台答案
专业教育
职业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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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案:
2.职业学校教育与()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。一网一平台答案
普通学校教育
职业培训
其他教育
成人教育
答案:
3.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请国家提供保护的权利,称为()。
请求权
要求权
人身权
行为权
答案:
4.我国学位又按哲学、经济学、法学等()个学科门类授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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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
答案:
5.下列各项中,()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。
学校资金
学校名誉
教师讲课
学生的受教育权
答案:
6.学生的隐私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()。国开搜题
主体
客体
内容国家开放大学作业答案
结构
答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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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中规定,不满()周岁的是无行为能力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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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
18
答案:
8.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:法律议案的提出、法律草案审议、法律草案的通过、法律的()。
实施
适用
解释
公布
答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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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,称为()。
官方解释
立法解释
行政解释
法定解释
答案:
10.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()依据法定的权限,创制、修改、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。
国家机关
最高国家权力机关
国家教育行政部门
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渝粤题库
答案:
二、多项选择题(每题2分,共?10?分)
11.下列对教育法律事实的描述中,()是正确的。
教育法律事实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,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、变更或消灭的事实
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
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
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
答案:
12.根据教育法的规定,只有()才有资格颁发学业证书。
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考试机构
办学机构
学校
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机构
答案:
13.下列各项中,()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。
学校的权利一网一平台答案
教学设施
学生的身份
教师的义务
答案:
14.从微观上看,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()关系。
结构相关
数量相当
功能互补
价值主从渝粤教育
答案:
15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条件为:()
14周岁以上的公民
18周岁以上的公民
16周岁以上的公民
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,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
答案:
三、判断题(每题2分,共?10?分)一网一平台答案国开搜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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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制定、修改、补充和废止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步骤。
答案:
17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规定:“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、高等职业学校教育。”
答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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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.扫除文盲教育的对象是所有不识字或识字少的公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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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.教育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。
答案:
20.在教育法制监督中,人民政协监督属于国家监督。
答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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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简答题(每题12分,共?24?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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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.简述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。
答案:<p>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,在理论界及实务中认识并不统一,从目前来看,所有争论的焦点主要在学校对就读学生的管理程度上。有人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应承担监护职责,特别是认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后,发生了监护权的转移,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。监护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,如学校对校园伤害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,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,也要承担赔偿责任。这种说法虽然有利于增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责任,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,但这是对相关法律的错误理解,没有辨别清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。 <br></p>
22.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。
答案:<p> 1.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,即自然人、机构和组织、国家;2.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,即物质财富、非物质财富、行为;3.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,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。 <br></p>
五、论述题(本题?16?分)
23.结合实际说明你对“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”的理解和认识。
答案:<p> 答: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,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。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:(1)从宏观方面讲,二者是相互联系、相互制约、不可分割的统一体。(2)从微观方面讲,二者存在结构相关、数量相当、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的关系。 <br></p>
六、案例分析题(本题?20?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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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.南昌高考替考事件
【案例简介】
? 2015年高考前夕,南都记者卧底了一个高考替考组织,经调查发现,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该组织,试图通过充当“枪手”牟利。
? 6月7日上午,这些“枪手”正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点参加考试。他们均持有由“上线”提供的具有本人照片的“身份证”“准考证”,部分证件户籍地显示为山东。与此同时,南都记者证实这些证件信息已存于江西教育考试院系统,照片为“枪手”本人。
? 接到有人组织替考的举报后,江西省教育厅、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立即部署南昌市教育考试院,联合南昌市警方开展调查核实,6月7日、8日,多名替考者和组织者相继被抓获。
? 7月7日,江西省教育厅通报了南昌高考替考舞弊案调查结果。通报称,此次替考案件已基本调查清楚,这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,通过请托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,串通南昌市东湖区、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,弄虚作假,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、体检,从而实施替考的有组织、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。
? 目前共处理各类人员42人。其中,对6名替考组织者及中介人员,交由公安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;对7名被替考考生,作出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、各科成绩无效,同时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决定;对7名替考者,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;对涉案的22名公职人员,分别给予开除公职、行政撤职、行政降级、行政警告,和开除党籍、党内严重警告、党内警告等处分,其中有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试分析:渝粤教育
(1)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?
(2)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?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?
(3)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?
答案:<p>1.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教师和学生。2.教师的言行违反了《教育法》、《义务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,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。(1)我国《教师法》中明确规定:教师应当履行"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","关心、爱护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"的义务。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中也明确规定:"学校应当关心、爱护学生,对品行有缺点、学习有困难的学生,应当耐心教育、帮助,不得歧视。""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。"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"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" 而该语文老师却未能尽到教师"关心、爱护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"的义务,用刻薄的语言训斥、辱骂学生李某,显然是对李某的歧视和人格侮辱,侵犯了他的人身权。(2)《教育法》中明确规定,学生享有"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"的权利。《义务教育法》中也明确规定:"国家、社会、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、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。"而语文老师将学生李某赶出教室的行为,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,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。为此,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,向学生李某赔礼道歉,并让其继续听课。3. 学生李某的行为也违反了《教育法》的有关规定。《教育法》中明确规定,学生应当履行"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"义务。本案中,学生李某面对老师的训斥与谩骂,也同样辱骂了老师,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。为此,李某也应向老师赔礼道歉。4.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:(1)教师应切实履行《教师法》中所规定的义务,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;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及各项合法权利。(2)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学生的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。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,应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,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。(3)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,及时发现、制止和处理个别老师的不良行为,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。<br></p>